2017年10月10日,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被广东省民政厅批准认定为慈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的税收法规,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后,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在接受社会捐助时,可以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向基金会捐赠的慈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营改增后,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的无偿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而非“免征增值税项目”,既不征收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基金会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此次慈善组织的批准认定是广东省民政厅对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鼓励。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继续秉承“助教助学、奖教奖学”的办会宗旨,进一步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不断增强筹资能力和组织公信力,为高水平大学发展搭建外部支持体系,全力支持分校转型与建设。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