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抓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提高森林防火科学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二、全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三、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珠海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严格履行各自职责,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四、森林防火区内,野外严禁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法用火行为,应立即报告。全国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110。
特此通告。
珠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