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挂牌科研机构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为支持科研机构有效开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在我校挂牌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为“科研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建、依托学校或院系建设管理的科研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所、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会等。
第二条 资助经费的标准
学校资助:国家级科研机构每年3万元;省级科研机构每年1万元;市级科研机构每年6000元。
院系资助:鼓励各院系对依托本单位建设管理的挂牌科研机构予以资助,在不超过学校资助额度的范围内自行掌握。
第三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资助经费用于科研机构开展的各项学术活动,不得用于发放机构人员劳务费。
第四条 资助经费的拨付形式
学校资助经费的管理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科研机构在每年年初提交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填写《学术活动资助经费申请表》报科研处审批。学校根据科研机构的经费预算及活动实际需要拨付资助经费。院系资助经费由院系根据科研机构实际需要拨付和管理资助经费。
第五条 资助经费使用的考核
学校每年对科研机构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学校科研处组织,根据科研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科研机构开展工作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 资助经费不纳入科研机构人员和所依托单位的科研工作量。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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