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6月13日发布
新闻出版总署于2001年6月13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发出《关于重申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规定的通知》(新出图[2001]812号)。
自1994年1月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以来,全国大部分出版社均能认真遵守。但近年来,一些出版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采取"一号多用"的违规做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多卷本的丛套书(含上、中、下册)在每卷册分别定价销售的情况下,全套书使用一个书号;内容相同但装帧形式不同、开本不同、版本不同和文种不同的图书使用一个书号;以出版图书的名义,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一号多用"不仅违反了书号管理的规定,而且还造成图书销售市场的混乱,干扰了图书出版管理工作,这种现象应当坚决加以制止。为规范书号使用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并补充如下:
一、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一个ISBN编号。
二、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精装、平装)、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修订版、年度版)、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版图书均应单独使用书号。
三、多卷本的丛套书(含上、中、下册),在每卷册分别定价销售的情况下,各分卷册应单独使用书号;若丛套书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销售,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可使用一个书号。
四、各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凡属刊物,必须按规定申报,经过批准才能出版。
各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管理规定。对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出版单位,将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罚:
1.对违反规定"一号多用"出书的出版单位,除核减其"一号多用"的书号量外,还要加罚一倍。如:用1个书号出版了6种图书,除正常使用的1个书号外,要扣除5个书号并加罚扣除量的一倍(即5×2=10个书号)。
2.对违反规定以书号出刊(即以书代刊)的出版单位,凡每出一个品种,即扣除该出版单位全年书号总量的10%,依此累积计算。
3.对违反规定的出版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还要对其发出违规通知单。对"一号多用"量特别严重者,将给予停发书号的处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充分重视书号管理工作,组织出版社学习国家有关书号管理规定,对所辖、所属出版单位2000年以来的图书出版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版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于2001年8月31日前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信息来源: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