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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9/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弘扬与践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校训精神,促进我校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2004〕3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师校发〔2010〕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教学辅助等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在编教职工、返聘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等。

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习和工作的其他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聘教师、留学生、研究生、本科生等凡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名义进行的学术行为,同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 教师从事研究工作应坚持为人师表、严谨诚信、科学创新的学术风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道德及学术惯例,遵守基本的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捏造事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取学术荣誉;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科研委员会是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

第七条 科研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认定以及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科研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科研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 科研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举报人,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条 科研委员会临时工作小组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做出书面报告,并向学校办公会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调查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建议,由学校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职工,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 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 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 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 解除聘任;

(七)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 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 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或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六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师(珠)校发2014-35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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