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学术创新,加强学风建设,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失范,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为基础,规范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学、科研等各类人员在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中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学术行为包括作品创作过程中,专利产品和方法的发明创造过程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其他形式所进行的研究、制作及其成果公开发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的适用对象为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教学辅助等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在编教职工、返聘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等。
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习和工作的其他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聘教师、留学生、研究生、本科生等凡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名义进行的学术行为,同时适用本规范。
第五条 上述各类人员应自觉遵守下列学术行为准则
1、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
2、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纪律;
3、坚持实事求是,恪守学术道德;
4、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批评;
5、注重教书育人,倡导严谨学风。
第六条 上述各类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1、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其资料来源(包括作者姓名、杂志或书名、发表时间及具体页码等);
2、未经当事人同意,在著作或论文中采用他人未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实验结果等;
3、未经实际研究或创作,在他人研究成果或作品上署名;
4、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造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5、在学术成果的统计和申报、业绩考核以及职务聘任过程中,虚报、假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成果;
6、一稿多投或请他人代写学术论文;
7、虚报学术身份,位置学位、学历、职务、奖励、专利证书或文件;
8、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和实验成果;
9、未经专利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转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10、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学术荣誉、学术职务,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处分。
第八条 科研委员会是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科研委员会不作为行政实体,成员以兼任方式展开工作,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九条 科研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依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本规范条款中未尽事宜,参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师(珠)校发2014-36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术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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